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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务局支持参加“川行天下”国际市场拓展重点展会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05     来源: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关于“川行天下”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商贸促(2025)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成都市商务局支持参加“川行天下”国际市场拓展重点展会实施细则》予以印发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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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务局支持参加“川行天下”国际市场拓展重点展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县商务(外贸)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关于“川行天下”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商贸促(2025)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成都市商务局支持参加“川行天下”国际市场拓展重点展会实施细则》予以印发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商务局支持参加“川行天下”国际市场拓展重点展会实施细则


成都市商务局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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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商务局支持参加

“川行天下”国际市场拓展重点展会实施细则


根据《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关于“川行天下”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商贸促〔2025〕2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支持参加“川行天下”国际市场拓展重点展会实施细则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在成都市正常经营。

(二)参加四川省商务厅“川行天下”国际市场拓展重点支持展会。

(三)企业未被列入“信用中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

注:以上三项条件需同时满足。


二、实施期限

(一)项目每年分两期实施兑付,其中第一期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第二期为同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二)项目申报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和次年第一季度,具体以届时印发的申报通知为准。


三、支持标准

(一)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线下展会,根据展会所在国家(地区),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用和参加境外展会的人员费用给予补贴。补贴标准详见《“川行天下”国际市场拓展重点展会补贴标准》(附件1)。

(二)补贴标准中“企业年底进出口额”指参展企业当年全年进出口金额,以成都海关统计口径的货物贸易进出口额为准。无货物贸易的纯服务贸易进出口企业,以服务贸易项下跨境收支额为准。

(三)享受人员费用支持的参展人员,须是企业为其正常缴纳社保的职工,或者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三者之一。

(四)支持资金按程序直接拨付到参展企业银行账户。


四、申报主体

列入四川省商务厅“川行天下”国际市场拓展重点支持的展会和经贸活动名单的承办机构,其中承办机构为四川省商务厅或成都市商务局的,由其确定的承办机构作为申报主体。四川省商务厅对承办机构另有说明的,从其要求。


五、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请材料

1. 承办机构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四川省商务厅“川行天下”国际市场拓展重点支持的展会和经贸活动名单中承办机构为四川省商务厅或成都市商务局的,还需提供四川省商务厅或成都市商务局与申报主体签订的委托合同)

2. 《四川省商务厅“川行天下”国际市场拓展重点支持的展会专项资金申请表》,并加盖承办机构公章。(申请表中企业名称须与其营业执照名称相符,企业如有名称变更的,应填报变更后名称并提供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参展证明性材料

3. 境内外展会的招展书或相关参展通知、参展企业实际支付的展位费用材料(转账记录、合同以及相关票据)、承办机构实际支付的展位费用材料(转账记录、合同以及相关票据;四川省商务厅另有说明的,从其要求)。

4. 参展情况总结报告并加盖承办机构公章,报告中应当包含承办机构概况、本次参展企业清单、参展情况及取得的主要成效等内容。

(三)出行证明性材料

申请人员费用支持的,须提供以下材料(不申请该项费用支持的,可不提供):

5. 企业参展人员信息(姓名、性别、单位、职务等)、身份证复印件。参展人员为企业职工的,须提供参展企业为该人员缴纳社保的证明复印件(缴费期限须覆盖参展期间);参展人员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的,可不提供社保缴纳证明,但须提供证明股东身份的有关证明性材料。

6. 参展人员出行票据复印件。国家移民局出入境查询记录、交通票据行程单复印件、交通票据购买凭据复印件(可出具团体票)。

(四)承诺书

7. 承办机构及参展企业均须提供材料真实性及未申报国家、省级、市级同类财政性支持资金承诺书。


六、相关要求

(一)确保材料真实。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若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报材料需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整体加盖骑缝章(其中,实施细则及附件有明确要求加盖公章的资料需按要求执行)。

(二)诚信合规参展。参展企业应严格遵守展会相关规定,因违规参展行为而受到展会主办方处罚的,企业不得申报其当次参加该展会的所有费用支持。

(三)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国家、省级、市级同类政策支持。

(四)履行报备手续。每个承办机构要积极组织企业参展,并在展会活动前1个月,将组织情况向商务厅进行书面报备,同步抄送成都市商务局。

(五)加强宣传总结。每场展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承办机构应将活动总结和成效报送商务厅和成都市商务局。鼓励开展多渠道成效宣传。


七、其他

(一)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细则可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系落实《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关于“川行天下”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商贸促〔2025〕2号)文件,其执行期及有效期按该文件执行。

(三)本细则由成都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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